乌鲁木齐市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解危解困房实施意见的通知
(乌政办[2005]58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解危解困房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四月十四日
乌鲁木齐市解危解困房实施意见
为解决本市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无房户、特困户、下岗职工、残疾人等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城镇住房供应体系,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解危解困房的计划制定和资金来源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辖区的低收入家庭情况,
于每年的11月将解危解困房建设计划报市房产局。
(二)市房产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政局对各区(县)解危解困房建设计划进行审核后报市建委列入年度城市建设计划。市、区(县)两级财政按一定比例进行投资建设。
二、解危解困房的建设
(一)解危解困房建设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按年度城市建设计划安排,每户按建筑面积20—3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建设。
(二)解危解困房建设采用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中标单位不得转包,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现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三)解危解困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扶持政策(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四)各区(县)人民政府应严格按照本实施意见对解危解困房进行建设、管理。
三、解危解困房的售价
解危解困房售价以每平方米700元的均价向符合条件的居民销售,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售价。
四、解危解困房的购买对象
具有本市城镇常驻户口居民、最低收入保障以下的居民、优扶对象、下岗职工、残疾人及其他住房困难居民。
五、解危解困房的申购程序
(一)购房人提交书面购房申请。需携带户口、身份证(并附复印件)和有关部门颁发或出具的下岗证、失业证、残疾证、低保金领取证及购房人所在辖区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出具的无住房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