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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查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查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5]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国资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紧急电视电话会议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05〕29号)精神,市政府决定于4月19日至21日对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停产情况;停产整顿煤矿整顿情况;未批准整顿煤矿安全监管情况;违规生产煤矿关闭情况。
  (二)私挖乱采和越层越界开采行为打击、查处情况。
  (三)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复产验收及日常监管情况(包括严格控制下井人数、对超通风能力生产监管等)。
  (四)公职人员参与办矿或与矿主有利益牵连,为非法矿井充当后台和“保护伞”查处情况。
  (五)完善群众监督机制,建立并落实举报奖励制度情况。
  二、督查分组
  第一组
  组长:申成云
  成员单位:市监委、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太原分局有关人员
  督查地点:古交市、娄烦县、小店区
  第二组
  组长:张晓峰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煤炭工业局、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太原分局有关人员
  督查地点:清徐县、迎泽区、杏花岭区、阳曲县
  第三组
  组长:庞胜奎
  成员单位:市安监局、市国土局、市总工会
  督查地点:万柏林区、晋源区、尖草坪区、市国资委(市营矿)
  三、督查方法
  听取汇报、现场检查、调查了解等,每组现场检查不得少于4座煤矿。
  四、督查要求
  (一)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按照督查要求,认真准备书面汇报材料,实事求是反映工作情况,积极配合督查组工作
  (二)各督查组要严格按照督查内容认真进行督查,深入现场了解情况,发现隐患,及时督促其整改。督查结束后,及时汇总督查情况,写出督查工作总结,于4月22日前报市政府办公厅秘书二处和市安监局矿山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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