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林水利
(1)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2)水库:国际及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核准;跨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跨县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3)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核准;需省政府协调的跨市河流、涉及跨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需市政府协调的跨县河流、涉及跨县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2.能源
(1)电力。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核准;其他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总装机容量10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他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火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核准。
热电站:燃煤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330千伏以下、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220千伏以下、35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2)煤炭。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核准;其他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核准;其他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3)石油、天然气。
原油: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天然气: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由国务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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