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投资项目
审批核准登记备案办理程序的通知
(威政发[2005]1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投资项目审批、核准、登记备案办理程序,促进固定资产投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和《
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1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审批制
(一)实行审批制的项目范围: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以及虽未使用政府性资金但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有专门规定必须审批的项目。政府性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按规定用于基本建设的投资;上级部门专项补助的基本建设投资;现有国有资产存量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用于基本建设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二)申报材料:1.项目申请报告;2.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编制);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6.财政部门出具的建设资金来源证明;7.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审批程序:项目申报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上报申报材料,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同意批复的项目出具批复文件;对不同意批复的项目,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不予批复决定书,并说明不予批复的理由。按现行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应由市级以上(含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批复的项目,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后转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审批或转报。
二、核准制
(一)实行核准制的项目范围: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