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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05年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整顿交通运输企业
  (一)交通部门加强对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1.交通部门要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加强对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管理。组织有关部门专家成立课题组,研究制定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及安全认证办法及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评审。
  2.交通部门应加快道路运输业的组织结构、运力结构调整,引导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清理车辆挂靠经营。督促运输企业加大对包车客运、超长班线客运的安全监管力度,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包车运营管理制度和安全行车日志制度。
  3.严格客运班线管理,对途经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路段的夜间客运班线不予审批。交通、公安部门要加强监管,监督运输企业落实客运班车夜间运行的规定。
  (二)加强对运输企业及其驾驶员的安全监督
  1.公安、交通、安监部门要协商制定对运输企业驾驶员严重违法、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通报办法,组织通报和加强管理。公安部门要定期公布发生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较多的运输企业名单,推广客运车辆和客运驾驶员户籍化管理的做法。
  2.交通、公安部门要协商制定发动旅客举报驾驶员交通违法行为的实施办法,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号码。对多次交通违法的驾驶员,要责成所在单位予以处理。
  3.交通部门要组织引导运输企业对营运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危险品运输车安装使用行车记录仪或GPS等先进技术装备,提高运输安全管理水平。
  4.经贸等部门要督促机动车生产企业严格依照国家标准,在新生产的旅游客车和车长大于9米的长途客车上安装汽车行驶记录仪,以及在总质量12吨以上的重型货车、3.5吨以上的挂车上设置反光标识。
  四、整顿机动车生产、改装企业
  (一)省级经贸、公安、农机、质监部门要对本省机动车生产企业的产品进行检查,加强出厂合格证管理,对严重违规的企业,建议撤销其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的产品目录,公安、农机部门要严把车辆报牌关。质监部门对已报牌的违规产品要监督企业实施召回,并严格依法查处。
  (二)经贸、交通、公安、工商、农机、质监等部门要清理整顿机动车辆的非法改装,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汽车改装的企业,按照无证经营的规定,坚决取缔;对虽经批准但不按国家规定或超范围擅自改装车辆的企业,要严格依法查处,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公安、交通、农机部门对在用的私自改装的机动车要实行倒查,查找源头,并责成改正,对拒不改正的要依法处理。
  (三)质监部门要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实施对机动车检测机构的综合治理和资格管理。组织检测人员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按《计量法》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设备定期检验,对违规的检测站要严格依法查处,直至撤销其检测资格。检测机构要与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实现联网,对上线检测车辆信息实时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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