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级公安交警部门、农机部门要制定考试员等级管理、考试员考试权限设定和加强考试监管等规范考试员考试行为的规定。开展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对违反规定或降低考试标准的,应组织整顿,对问题严重的要取消其考试员资格。
2.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公安部第71号令的规定车型考试,省公安交警总队要对报考大(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增加实际路考内容作出相应规定。在大型客车已实行异地考试的基础上,逐步实行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异地考试制度,漳州、福州要进一步完善计算机路考系统,厦门、泉州、南平市年内要推广使用计算机路考系统,省公安交警总队对其使用的计算机路考系统及设施进行标定,未达标的不能作为考试合格依据。
3.各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每半年将驾龄3年内发生交通死亡事故且负有主要责任的驾驶员名单汇总报省公安交警总队,以便省公安厅、农业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倒查与整顿。
4.3年以内驾龄驾驶员发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的,对驾校培训和车管所的考试、发证情况进行责任倒查,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一年内事故率超过10%的,交通、农机部门对驾校进行整顿,车管所不得评为二等以上;事故率超过20%的,对驾校停业整顿,车管所评为等外。
(三)发挥保险在驾驶员安全管理中的作用
1.在全国统一开发的驾驶员交通违法、交通事故信息与保险理赔信息共享系统完成后,福建保监局牵头,公安部门、交通部门、农机部门、保险公司共同组织推广应用该系统,在我省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制定管理办法,促使驾驶员安全驾驶。
2.福建保监局、省交通厅要建立客运经营者、危险品运输经营者承运人责任险投保制度,并组织实施。对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整顿路面行车秩序
(一)公安、交通等部门重点治理超速、客车超员违法行为
1.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组织专业人员成立普查组,对一、二级国省道干线公路和高速公路的标志、标线设置空缺和合理情况进行普查,并将普查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年内要完善高速公路和324、205、319等国道的限速标志、路口让行标志、标线和减速设施的建设。公安、建设部门要组织专业人员成立普查组,对城市中心建成区道路的指路、限速、让行及事故多发点段标志进行普查,并将普查情况报告设区市政府,制定完善规划,年内要完成主、次干道标志、标线的规范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