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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在全省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
关于在全省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5]5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在全省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推动企业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之一。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活动,创新协调劳动关系方式,将有利于维护企业与职工的合法权益,改善企业用工软环境,提高企业竞争力,提升工业园区的素质和形象。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劳动保障厅等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四部门《关于在全省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创建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反映。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关于在全省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的意见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总工会、福建省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 2005年3月)


  自2003年11月全省三方协调劳动关系工作座谈会议以来,部分市(县、区)积极探索建立协调劳动关系长效机制,在工业园区或产业集聚区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试点活动,促进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各项劳动标准在工业园区内企业的落实,对缓解企业“招工难”、改善用工软环境、维护企业与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竞争力等起了应有的作用,但也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为巩固和发展创建试点成果,推动全省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含投资区、产业集聚区,以下简称工业园区)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中“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精神,围绕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战略构想以及加快产业集聚、培育产业集群的要求,整合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有关部门的力量,重点在各工业园区建立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开展创建工作,促进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劳动关系和谐,为维护社会稳定,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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