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各级绿化委员会每年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及义务植树规划和年度计划,将义务植树的任务以义务植树通知书的形式下达到各单位。通知书应当明确义务植树的人数、植树地点、数量、完成时间以及其他要求。
第九条 义务植树的重点是义务植树基地绿化、城市园林绿化和农村防护林建设。
义务植树应当实行定地点、定任务、定质量为内容的多种形式的责任制。各级绿化委员会及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因地制宜,建立义务植树基地。
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绿化委员会的安排,组织本单位的人员参加义务植树。
第十一条 各级绿化委员会应当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
各单位应当按期向绿化委员会报送义务植树登记卡,并由绿化委员会对义务植树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未完成任务的,应当予以补种。
第十二条 应当履行植树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确实不能直接参加义务植树的,应当交纳相当于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所需的绿化费。
绿化费的收取标准由银川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工日值核定,绿化费专门用于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
绿化费的收支管理应当接受人民政府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在国有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林权归拥有该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所有;在集体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归集体所有;尚未确认土地使用权的,由所在县(区、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四条 义务栽植的树木验收前由栽种者或者其委托的人员管护;验收后,由林权单位或者绿化委员会指定的单位或个人管护。
采伐、更新、变更义务栽植的林木,改造义务建造的绿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除履行植树义务外,认建认养林木、绿地,捐资支持义务植树。
第十六条 在义务植树活动中成绩显著或者捐资支持义务植树的,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