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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银川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于2004年12月23日银川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4月1日

银川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开展,促进城乡绿化和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实施生态立市方略,根据全国人大《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民义务植树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义务植树,是指适龄公民为国土绿化无报酬地完成一定劳动量的整地、育苗、种树、管护等绿化任务。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十八至六十周岁的男性公民和十八至五十五周岁的女性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应当参加义务植树活动。
  十一至十七周岁的青少年,应当根据其实际情况,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绿化活动。
  对依法不承担植树义务而自愿参加义务植树的,应当给予鼓励和支持。
  第五条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义务植树工作的领导,市、县(区、市)绿化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义务植树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各级绿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义务植树的日常工作。
  园林、林业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义务植树的实施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乡、镇和街道范围内的义务植树的组织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安排,做好适龄公民参加义务植树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七条 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按照城乡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全民义务植树规划,报市绿化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县(区、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根据全民义务植树规划制订义务植树年度计划,经同级绿化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绿化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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