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饭店星评员接受聘用单位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四、星评员的工作守则
第十四条 服从相关饭店星评委的安排,认真履行星评员的各项职责。
第十五条 按规定时间抵达受检饭店,主动出示检查证和《星级评定/复核检查通知书》。
第十六条 在受检饭店工作时间应根据星评工作量由星评办确定。
第十七条 不得以个人理解随意解释标准,不得做超越权限的评论和表态。
第十八条 检查期间要着正装,保持衣冠整洁,举止文明,谦虚谨慎,尊重受检饭店的员工。
第十九条 在保证检查效果的前提下,提倡节俭,反对铺张。
第二十条 不得向受检饭店提出与检查无关的要求,不得为个人或亲属谋取私利。受检饭店可就任何星评员的违规行为向星评委举报,星评委经调查核实后可进行查处。
五、星评员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按照谁聘用谁管理的原则,各级星评员由聘用单位负责业务管理,分别接受市和区县级星评机构的工作安排。
第二十二条 各级星评委应对所聘用星评员的变化、工作态度、工作质量和受检饭店对其工作的评价有详细的记载,并作为是否续聘的重要依据。根据上述内容每年以书面形式向全国星评委报告。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市星评员实施宏观管理,星评员资格不搞终身制,对个别不称职或玩忽职守的星评员可及时进行撤换。
第二十四条 任期内的星评员一旦离开与饭店相关的工作岗位,其星评员资格自行取消,空缺名额由原聘用单位按照任职条件重新选聘。
第二十五条 星评员由聘用单位颁发证书,证书格式由全国星评委统一确定。
本章程由北京市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解释,于2005年4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