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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旅游局关于调整饭店星级评定方式的通知

  1、在职的有一般经验的饭店行业管理人员;
  2、在星级饭店连续担任高级管理职务三年以上,且任期内饭店经营业绩良好,在本区县饭店业内有一定声誉的在职经理人。
  第五条 星级饭店内审员应由本饭店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二、星评员的选聘办法和职责

  第六条 市级星评员由北京市星评委负责选聘。接受北京市星级评定机构的委派,承担对北京市内饭店星级评定、复核和其它检查工作。
  第七条 区县级星评员由北京市星评委负责选聘。接受区县星级评定机构的委派,承担对所在区县内饭店星级评定、复核和其它检查工作。
  第八条 各星级饭店负责指定本饭店内审员。星级饭店内审员根据相应星级评定机构的指导和安排,依照星级标准,执行对所在饭店的检查、复核工作,并同时向所在饭店管理层和所在地区星级评定机构报告工作。

三、星评员的工作要求

  第九条 星评员在星评委有组织有计划的安排下,以明查或暗访方式可对受检饭店进行检查,要预先研究受检饭店的申请报告或复核自查报告及相关材料,掌握受检饭店的概况和特点;检查结束时向受检饭店全面反馈检查情况,就其星级达标情况提出规范的书面报告。各级星评员应保持清正、廉洁的作风,未经星评委授权,不得随意实施对饭店的检查工作。
  第十条 饭店星级评定初检时,要据实评判各项条件的具备情况和得分情况,并写出初检报告呈交委派机构;饭店星级评定终检要对照初检报告检查受检饭店整改情况,核实各项目的实得分数和得分率,并形成终检报告呈交委派机构。
  第十一条 星评员向受检饭店和委派机构做出反馈意见应严谨,规范,条理清晰,具有较高的针对性和指导性。书面报告应在星评办规定时间内上交。
  第十二条 星级饭店内审员应按照标准和星级评定机构的要求,检查所在饭店的达标情况,敦促饭店管理层就所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向所在地星评委做出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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