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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182号)


  《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3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王金山
                           二00五年四月四日

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活动。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科技研究与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社会防雷减灾意识。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减灾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监测和预警系统建设,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第七条 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储存、输送、销售等场所和设施;
  (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四)计算机信息系统、通讯设施、广播电视设施、自动控制和监控设施;
  (五)国家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场所或者设施,其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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