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因工艺流程、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地质条件、地形地貌等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确需突破建设用地控制标准的,需补充提供有关材料。确属合理的,方可通过用地预审。
第十三条 用地预审意见是建设项目前期管理的必备文件,预审意见提出的用地标准和总规模等有关要求,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充分考虑并予以落实。
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应当认真落实用地预审意见,并在依法申请建设项目实施年度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集体土地及供地手续时,出具落实用地预审意见的书面材料(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的确定和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的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通过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用地预审。
符合以下情况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自行失效:
(一)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意见的有效期内,未能通过审批(核准)的;
(二)有关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和行业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注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的;
(三)城市(村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建设项目用地城市(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的;
(四)因国家和省宏观调控,建设项目不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
(五)伪造和提交虚假申请材料,未如实反映建设项目有关内容,骗取通过用地预审的。
第十五条 在有关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和行业行政管理等部门审批(核准)建设项目前,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并在用地预审意见有效期内,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手续;按备案制管理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在备案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完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建设项目通过审批(核准、备案)后,建设项目用地单位持用地预审意见、落实用地预审意见的书面材料和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向用地预审意见指定的本级或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实施年度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