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和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应由具有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的相关专业机构编制,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用地预审申请和第八条规定的用地预审初审转报材料,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和接收。不符合的,应当场或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和转报单位,逾期不通知的,视为受理。
负责用地预审初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逐级转报负责用地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第十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经批准的国家、省有关发展规划,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省供地政策;
(三)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合理,包括是否确需占用农用地、可否调整占用非农用地等;
(四)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投资强度和总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或资金安排落实方案是否可行,所需资金是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计列入投资概预算中并有保障;
(六)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后可否落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七)属《
土地管理法》第
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负责用地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用地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出具用地预审意见。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具用地预审意见的,经负责用地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需征询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等事项的,征询时间不计入以上规定的时限内。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应当包括对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内容的结论性意见和对建设项目用地单位的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