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二)用地预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基本情况(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拟选址情况(含土地利用现状)、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拟占用耕地的还需提交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或资金安排落实情况说明。
(三)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总平面布置图)。项目建议书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总平面布置图);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应提供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或行业行政管理等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告知书和拟报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或行业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应达到可行性研究深度);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应提供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或行业行政管理等部门的建设项目备案批准文件和项目申请报告(应达到可行性研究深度)。
(四)城市(村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城市(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五)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明材料和图件。
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需提交拟订的分期实施规划方案,分期办理用地预审。
需报国土资源部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使用由国土资源部规定的用地预审申请表;其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使用由江苏省国土资源厅规定的用地预审申请表。
第八条 负责用地预审初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转报用地预审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用地预审初审意见,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和省供地政策、用地规模和投资强度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确需占用农用地、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或资金安排落实方案、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后可否落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等。
(二)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乡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其中由国土资源部负责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还需提供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
(三)属于《
土地管理法》第
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