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依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作出相关决定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为地方各级发展改革委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初审后转报工业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前置性必备材料。不得以土地权属证明、土地租赁协议等代替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工业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之前,应当认真审阅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和用地预审意见的落实情况。既要注意把握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部门同级的一般原则,也要注意把握特殊项目需由特定机关负责用地预审或者报备的特殊规定,既要认真审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也要认真审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单位的具体要求,切实避免因误解而造成的误批、误核。
对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有疑问时,地方各级发展改革委应于作出审批、核准决定或者初审转报之前,以书面等方式商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出具机关予以确认。有关部门确认之前,可暂停项目审批、核准或者转报工作,并应以适当方式及时告知项目申报单位。
各市发展改革委在贯彻实施本意见的过程中,发现新情况,遇到新问题,请与同级土地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沟通协调,也可以书面方式及时报告本委。
附件:《江苏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
二00五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
江苏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土资源部《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7号令),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