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切实把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的报送时限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委要严格遵循《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等现行法规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报送时限的规定。
(一)凡实行审批制的工业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根据国土资源部《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7号令)和《江苏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项目申报单位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同时附送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未同时附送的,地方各级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以书面等方式及时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补交;不补交的,不得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凡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和外商投资工业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
八条、《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
六条的规定,项目申报单位向地方各级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同时附送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未同时附送的,地方各级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应按《
行政许可法》和《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及时处理。
(三)凡实行备案制的工业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国家发展改革委《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第8号令)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4〕1101号)等另有规定外,根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的规定,企业投资项目经地方各级发展改革委予以备案后,由企业根据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手续,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为加强项目后期监管和投资信息收集,地方各级发展改革委可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在项目备案通知书中载明备案通知书的有效期,并提示企业及时报告该项目的用地预审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