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改委关于切实把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政策
改进工业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
(苏发改工业发[2005]305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计委):
为全面、准确地落实《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严谨、规范地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19号令)、《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22号令)、《
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避免工业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因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材料报送不够及时等而延误项目审批、核准,现就工业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同时转发省国土厅以苏国土资发(2005)93号文印发的《江苏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请认真学习,全面理解,准确把握。
一、准确理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的适用范围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适用于各类建设项目,其中工业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
(一)《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规定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工业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规定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工业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资工业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
(四)《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规定实行备案制的工业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