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3000万美元及以上、5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
县(含计划单列县级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
四、操作规范
核准外商投资工业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严格遵循《
行政许可法》、国务院《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严格把握准入标准。
外商投资项目申请报告及其附件应当符合《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
五、
六条的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另有特殊规定的,应当一并遵照执行。凡采用的技术、装备表述不完整、不充分、不清晰的,核准机关应当主动询问,必要时可以书面方式要求业主作出书面说明;凡采用的技术、装备属于国家明文限制或限期淘汰范围的,核准、备案机关应以书面方式作出提示并建议业主及时调整;业主未予采纳的,核准机关应于作出核准决定之前,要求业主作出将在国家规定的淘汰期限内主动淘汰的书面承诺。
五、信息沟通
各市、县级投资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项目作出核准决定的书面文件,应当及时发送业主,同步抄报上级主管部门。
各市级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本意见规定,对总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5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作出的核准决定,除抄报省发改委外,应按《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
二十条的规定同步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抄报的前述核准决定,应以特快专递或挂号邮件方式寄发。
省人民政府批准印发相关配套文件后,各市、县级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将过渡时期核准的项目情况,以列表方式逐级汇总(表式另发),上报本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