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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发改委关于过渡时期外商投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

  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3000万美元及以上、5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
  县(含计划单列县级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
  四、操作规范
  核准外商投资工业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严格遵循《行政许可法》、国务院《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严格把握准入标准。
  外商投资项目申请报告及其附件应当符合《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另有特殊规定的,应当一并遵照执行。凡采用的技术、装备表述不完整、不充分、不清晰的,核准机关应当主动询问,必要时可以书面方式要求业主作出书面说明;凡采用的技术、装备属于国家明文限制或限期淘汰范围的,核准、备案机关应以书面方式作出提示并建议业主及时调整;业主未予采纳的,核准机关应于作出核准决定之前,要求业主作出将在国家规定的淘汰期限内主动淘汰的书面承诺。
  五、信息沟通
  各市、县级投资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项目作出核准决定的书面文件,应当及时发送业主,同步抄报上级主管部门。
  各市级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本意见规定,对总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5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作出的核准决定,除抄报省发改委外,应按《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同步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抄报的前述核准决定,应以特快专递或挂号邮件方式寄发。
  省人民政府批准印发相关配套文件后,各市、县级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将过渡时期核准的项目情况,以列表方式逐级汇总(表式另发),上报本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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