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改委关于过渡时期外商投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
(苏发改工业发[2005]188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计委):
近一个时期,不少地方和境外投资者及其授权代表经常来人来电,咨询外商投资项目核准问题。根据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随后颁布的部门规章等相关规定,我委已相应制定投资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共计六件),并按规定程序上报省人民政府。为做好配套文件出台之前外商投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服务社会,促进发展,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根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第346号令)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22号令)的规定,应由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外商投资工业类项目(含增资项目,下同),适用本意见。
二、适用时限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省人民政府正式批准的配套文件施行之日起废止。
本意见有效期内已经申报但尚未办结的项目,不适用本意见,改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配套文件执行。
三、权限划分
根据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及其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外商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经市、县级投资主管部门转报、本委初审,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省发改委核准下列外商投资项目:(1)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4号令)分类,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2)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3)根据《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第
十条的规定,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视为允许类的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