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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明确不同时期物业管理用房面积的复函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明确不同时期物业管理用房面积的复函
(沪房地资物[2005]190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你庭《关于商请明确不同时期物业管理用房面积的函》(沪高法民一[2005]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2003年9月1日以后竣工的物业管理区域,其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按《关于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4]38号)的规定执行。1997年7月1日至2003年8月31日竣工的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其物业管理用房应按照规划中配置的标准提供;规划中未配置的,按照物业管理区域实际使用状况予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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