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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的实施意见
(沪房地资权[2005]220号)


各区县房地局、工商分局、物价局:
  为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当前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打击虚拟交易、哄抬房价的行为,坚决抑制投机炒作,严厉查处开发商、中介机构损害广大群众利益、扰乱市场的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现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活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专项整治的目标
  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投资行为,抑制投机,依法整顿各种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行为是当前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重要内容,这对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促进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专项整治的目标是:通过集中整治和重点打击房地产市场中违规销售、恶意哄抬住房价格等行为,有效遏制投机炒作,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健康有序。
  本市各级房地、工商、物价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围绕整治工作目标,相互配合、紧密合作,切实把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抓紧、抓好。
  二、专项整治的重点工作
  根据目前房地产市场中,特别是住房交易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存在的问题,整治的重点工作是:
  (一)严厉查处下列行为:
  1、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擅自预约、预订或预售的;
  2、违反新建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规定的;
  3、伪造合同,盗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等利用合同从事违法行为的;
  4、利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手段,哄抬房价的;
  5、违反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以及进行价格欺诈的;
  6、房地产中介机构直接从事房屋买卖以及房地产咨询企业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
  7、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业人员或房地产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利用职业便利,炒卖房屋的;
  8、房地产中介机构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卖家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
  9、房地产中介机构从事居住房屋买卖、租赁中介经纪服务,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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