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消毒产品
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沪卫卫监[2004]102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卫生部《
消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上海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管理办法》经2005年2月21日第4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三月一日
上海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
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消毒产品生产(含分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申领《卫生许可证》。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消毒产品包括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及卫生部规定的纳入消毒产品管理的其它产品。
第四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并对全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应当符合《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及国家和本市其他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