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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发布《上海市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发布《上海市法定传染病疫情
信息发布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沪卫疾控[2005]17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及时向社会通报和公布本市传染病疫情信息,正确引导舆论,满足公民的知情需求,增强市民的防病意识,有效预防控制本市传染病疫情,我局按照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试行)>的通知》(卫办发[2003]320号文)的要求,组织制订了《上海市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实施方案(试行)》。
  《上海市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实施方案(试行)》已经2004年11月23日第20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请本市卫生系统各有关单位按照我局相关文件要求,做好传染病疫情的报告、处置工作。
  特此通知。

                           二00五年三月七日

上海市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实施方案(试行)


  为了及时向社会通报和公布本市传染病疫情,正确引导舆论,满足公民的知情需求,增强市民的防病意识,有效预防控制本市传染病疫情,按照《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试行)>的通知》(卫办发[2003]320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发布的信息范围
  上海市卫生局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所规定的甲类、乙类和丙类传染病疫情实施信息发布制度。
  二、信息发布内容
  市卫生局负责及时、准确公布本市法定传染病疫情的总体情况、分布情况、局部爆发和流行情况、控制情况及其防治措施等。
  市卫生局根据防病形势需要,将不定期对一段时间内重点传染病疫情组织专家进行流行趋势分析,必要时发布疫情预警信息。
  涉及本市甲类传染病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肺炭疽疫情,公布前先向卫生部报批。
  三、信息发布方式和时限
  (一)定期发布
  市卫生局以季报、年报方式公布本市甲、乙类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途径为通过“上海卫生信息网”发布,或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或授权本市主要新闻媒体发布。
  市卫生局于每季度第1个月的15日前公布上季度甲、乙类传染病疫情信息(季报发布样式见附件1),于每年的2月15日前公布上年度甲、乙类传染病疫情信息(年报发布样式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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