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审批程序》的通知
(沪卫卫监[2005]1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审批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卫生部、建设部《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上海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审批程序》(简称《审批程序》)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审批程序》经2005年4月4日第6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四月八日
上海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审批程序(修订)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卫生部、建设部《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本市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饮用水生产或者供应活动的集中式供水单位,均应按本程序规定申领《卫生许可证》。
第三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跨区县从事饮用水生产或者供应活动的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许可证发放及管理工作。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仅在本辖区内从事饮用水生产或者供应活动的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许可证发放及管理工作。
第四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及国家和本市其他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 申请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如实递交下列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