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医药业务建设
(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制订本机构利用中医药服务社区的工作计划,推广运用适用于社区卫生服务的中医药适宜技术。
(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设置中医科,开展中医诊疗项目不少于2个。
(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配置独立的中医药服务诊疗场所,并应当配备开展中医药服务工作所需的基本设施和体现中医特色的诊疗设备。
(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的中药房应符合国家标准。
三、中医药人员配备和人才培养
(九)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执业医师数应当占本机构执业医师总数的一定比例,且应当至少配备1名中级以上(包括中级)职称的中医执业医师。
从事中医药社区卫生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药服务活动。
(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临床执业医师应当接受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药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培训;中医执业医师应当接受中医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培训计划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另行制订)。
(十一)鼓励本市二、三级中医医疗机构在职及退休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兼职服务,具体规定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四、中医药服务基本内容
(十二)预防
1.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积极参与传染病的预防工作;
2.开展2种以上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中医药防治一体化的服务,运用中医理论与技术,参与健康指导和行为干预;
3.居民健康档案中应当体现中医服务的内容。
(十三)医疗
1.提供基本的中医医疗服务,在门诊、病房、出诊、家庭病床等工作中运用中医理论辨证论治处理常见病、多发病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
2.根据“简、便、验、廉”的原则,运用中药、针灸、推拿、火罐、敷帖、刮痧、熏洗、穴位注射、热熨等在内的4种以上的中医药治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