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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三、统筹安排,明确参保范围和对象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当前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3]148号)及有关文件精神,应将有条件的地区和群体纳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的推进,逐步扩大覆盖范围。结合我省社保现行有关做法和农保实际情况,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范围和对象可界定为:拥有农村土地承包权的各类从业人员,包括暂不具备条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乡镇企业职工、进城务工经商农民、被征用土地的农民,以及农村中的村组干部、个体专业户、计划生育对象和有缴费能力的纯农户等。对参加农保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镇)企业职工、进城务工经商农民、被征用土地的农民,要在各地实践基础上,2005年要研究制定相互转换办法,协调发展,平稳过渡。
  四、提高保障水平,合理确定缴费标准和基数
  农村养老保障要以家庭保障、社区扶持、国家救济与养老保险相结合,合理确定缴费基数和缴费标准,改变原“低标准、广覆盖”粗放型的做法。当地政府和集体经济有能力对参保农民给予一定财政支持的地区,要逐步建立个人、集体、政府三方筹资机制,提高保障水平,增强农民参保的积极性。暂时还不具备条件的地方,鼓励支持有缴费能力的个人参保。根据我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及承受能力,结合各地已经开展的农保工作现状,目前,纯农人员参保可按当地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保可按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为纳费基数,根据目前各地做法,最低缴费比例可设定为10%,个人和集体分摊缴费比例可分别为50%(分摊比例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测定),没有集体补助的个人缴费比例可为缴费基数的8%。参保人和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险金,应全部记在个人名下。为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参保人员的保障水平,同时,鉴于农保经办机构又承担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和发放工作,要协调有关部门,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将人员及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统筹解决。保费缴纳要坚持“个人和集体共同承担,政府给予支持”的原则。各地在执行用人单位缴费税前列支、免收所得税政策基础上,有条件的地区,当地政府应给参保农民一定的补助。
  五、规范管理,建立健全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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