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2005年无锡市财政收入超收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2005年无锡市财政收入超收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三月九日
2005年无锡市财政收入超收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调动地方各级各部门征收积极性,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大力培植财源,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壮大市本级财政实力,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原则
充分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将奖励与收入贡献、征管质量、壮大市本级财力挂钩,物质奖励与精神鼓励相结合,对政府财政收入征收作出突出贡献的地区、部门进行表彰奖励,调动各级各部门发展经济、培植财源、强化征收的积极性,增强政府综合财力和调控能力。
二、奖励类型
(一)财政收入目标奖;
(二)税收超收奖;
(三)非税收入超收奖。
三、奖励考核办法
(一)财政收入目标奖
1.责任目标奖。市(县)、区和国税、地税、财政等征收部门征收的一般预算收入完成市下达责任目标任务,由市一次性进行嘉奖。
2.工作目标奖。市(县)、区征收的一般预算收入增幅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国税、地税、财政等征收部门征收的一般预算收入增幅高于全省条线平均水平的,由市一次性进行嘉奖。
上述两项奖励,各市(县)、区和国税、地税、财政部门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的原则享受;人民银行参照征收部门的奖励标准减半执行。
(二)税收超收奖
1.税收超收是指征收的一般预算收入超过上年实绩的地方所得部分。
2.当年收入实绩超过上年收入实绩,但增幅在人代会收入计划之内的,以上年人代会收入计划内按5‰比例计算的税收超收奖为基数进行超收奖励;当年收入实绩超过市人代会收入计划部分,按照2%比例计算税收超收奖;当年收入实绩超过工作目标部分,按照3%比例计算税收超收奖。(分段计算)
3.税收超收奖励经费总量不超过税收超收的1%,若超过则按照税收超收的1%安排。
4.征收部门征收市本级一般预算收入未达到责任目标的,税收超收奖按70%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