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凡行政事业单位发生“非转经”的经济行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操作,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对外投资、对外出租资产的依据。
(三)行政事业单位发生对外投资、对外出租资产,必须经市财政部门审批;按规定签订投资协议或租赁合同,上报市财政部门进行登记,其中有关租赁合同原则上一年一签,最长不得超过三年;有关收入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规范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制度。
(一)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产权转让行为
1.行政事业单位以转让方式处置国有产权时,应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评估,评估结果应在单位内部公示一周,发挥职工的民主监督作用。
2.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国有产权,必须在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公开披露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转让公示期为20个工作日。
3.经过公开征集产生的两个以上(包括两个)受让方的,原则上采用拍卖、招投标等市场竞价方式转让,交易价低于评估价90%时,经由财政部门确定新的底价后,再次组织竞价交易;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
4.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国有产权,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市国有资产收益专户。其中20%部分由市集中,80%部分返回主管部门,用于平衡行业改革成本或购建办公用房。
(二)行政事业单位在进行资产报废、毁损之前,应提请有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单位原值五千元以下或总金额在五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批,报财政部门备案;超过上述标准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查核实并签署意见,报财政部门审批。
(三)对行政事业单位报废、毁损等待处置资产,通过拍卖、产权交易等市场化手段,实现资产及时变现,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四、对已改制行政事业单位剥离或核销资产的管理。
(一)各主管部门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改制中核销的资产和剥离的资产,应办理资产接管手续,分类建立辅助账簿进行核算管理,并登记造册,报财政部门备案。
(二)各主管部门对接管的核销资产和剥离资产,应当积极组织力量,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最大限度减少国有资产的损失。对变现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缴市国有资产收益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