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信息产业厅等部门关于在全省开展以企业基础信息共享应用促进财税增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一)确定信息交换内容。
  1.工商部门向税务部门和质监部门提供的信息包括:①设立登记信息: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字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个体经营者)、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住所(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电话、行业、企业类型、核准日期、登记机关名称;②变更登记信息:变更内容,变更日期;③注销登记信息:注销登记原因,注销登记日期;④吊销营业执照信息;吊销原因,吊销日期;⑤年检验照情况:年检验照通过结果、日期,未通过年检验照的信息,应办理年检验照而未办理年检验照的信息。
  2.税务部门向工商部门提供的信息包括:①注销税务登记信息: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税务登记号,税务登记注销原因和日期;②税务登记验证、换证信息:已验证或换证的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号;③非正常户信息:纳税人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税务登记号,非正常户认定、解除时间;④提请工商吊销营业执照信息:依法应该办理税务登记而拒不办理税务登记的信息。
  3.质监部门向税务部门和工商部门提供的代码对照表包括: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名称、注册类型(包括新增、变更、吊销、年检等情况)。
  4.国税部门与地税部门之间提供的信息,由省级国税、地税部门按照实际需求协商确定。
  (二)建立健全信息交换制度和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做好企业基础信息共享和应用工作的各项准备工作,逐渐理顺相关业务流程,规范信息交换对象、方式、周期等各项工作流程和标准,有重点、有步骤地加以推进。
  1.逐步理顺和规范信息交换涉及的各项业务流程。按照企业历史基础信息、新增企业基础信息、企业信息修改、企业注(吊)销信息等不同情形,分别制定有针对性的处理流程。在信息交换过程中,要逐渐做到以工商部门的企业数据为基础,实现企业基础信息的一次录入和各部门共享,形成信息化条件下的工商、税务、质监部门间信息交换工作机制,为实现政府职能转变和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探索经验。
  2.制定工商与税务信息交换工作流程,逐步实现信息的全面共享。可以采取先建立和传输静态库,然后逐渐完善并建立动态库的方式来推进。工作开展前期,采集、传输的数据为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营业执照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规定的内容,最终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动态的、合法的企业基础信息。
  3.确定合理的信息交换周期。根据信息化建设情况,特别是各业务部门现有体制和业务流程电子化程度,信息交换周期原则上按周(5个工作日)进行,即工商部门将每天形成的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吊)销信息在每周的固定时间段内交换到国税局、地税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同时,国税局和地税局将每天形成的非正常户和注销户数据在每周的固定时间段交换到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每天形成的新的代码对照表信息在每周的固定时间段交换到工商局、国税局和地税局。部门间联网条件不成熟的,信息交换的周期可按月进行;条件成熟的,可按日交换,并积极创造条件实现在线实时交换。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