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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

(六)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18.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认真听取政协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业已生效的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完善群众举报违法行为和保护举报人的制度。高度重视新闻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19.全面加强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专门监督和内部监督。按照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规章的规定,强化政府对所属部门、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层级监督。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报送备案。政府法制机构要认真做好备案审查工作,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制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研究处理。建立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性和不当性的审查认定制度。加强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专门监督机关的工作,自觉接受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拒不履行监督决定的,依法追究有关机关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独立开展专门监督。完善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机制,保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20.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能,坚决纠正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依法受理、审查行政复议案件。审查行政复议案件,必须重证据、重程序,准确适用法律和法规,落实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对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该撤销的坚决撤销,该变更的坚决变更,该责令履行的坚决责令履行,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制度,依法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要符合法定要求,办案不得少于2人。
 21.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要按照国家赔偿法实施行政赔偿,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赔偿。实施国家赔偿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有过错的责任人员实行行政追偿。探索在行政赔偿程序中引入听证、协商及和解制度。依照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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