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推进综合执法改革。理顺行政执法关系,整合行政执法力量,健全行政执法协调机制。继续完善和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在城市管理领域、文化管理领域、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等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密切相关的领域推进综合执法试点。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适当下移执法重心,减少行政执法层次。对与人民群众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市、县两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行政执法督查工作,认真履行层级监督职能。
13.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严格实施回避、公开、说明理由、调查取证等制度。行政机关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将作出该行政决定的理由、依据等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并告知其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重大事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
14.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各级行政机关要依法界定行政执法责任,分级负责,责任到人,严格评议考核,对违法执法和行政不作为追究过错责任,探索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规范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15.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各级政府要根据法律实施情况,适时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组织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可取得省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未取得法定政府和部门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16.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立卷归档。政府法制部门对本级政府所属各行政执法机关,上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对下级机关,应当定期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并完善相应的考核奖惩办法。
(五)依法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
17.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建立健全矛盾纠纷信息预警机制,进一步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维护稳定工作责任制。对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调处的民事纠纷,行政机关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予以处理。健全以行政裁决、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和信访制度为内容的社会纠纷调处体系。完善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的机制及程序,积极探索便民、快速和低成本的解决纠纷机制。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积极支持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人民调解工作。完善信访制度,切实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可以通过复议、诉讼等法律程序解决的信访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告知信访人、举报人有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权利,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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