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7.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制定和完善行政机关内部决策程序,制订本级政府和部门的工作规则,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重大事项集体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建立健全法制机构协助本级政府和本部门依法作出决定、进行合法性评价的行政决策辅助机制,努力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8.规范行政决策程序。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涉及公众权利与义务、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要通过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充分发挥人民建议征集渠道在行政决策过程中的作用。重大行政决策在决策过程中要进行合法性论证。除依法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向社会公开。
9.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机关应当确定其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定期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反馈,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要加强对决策活动的监督,完善行政决策监督制度和机制,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要按照“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三)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10.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根据
宪法和
立法法的规定,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建立健全公开征集立法项目、立法调研、专家咨询论证、公开征求意见、立法听证和立法协调制度,听取人大、政协意见和建议的立法工作制度,不断提高立法质量。积极探索建立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说明制度、立法项目成本效益分析制度以及立法项目实施情况评估报告制度。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同级政府或者部门的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的不得发布。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公开发布。
11.完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清理制度。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扩大对外开放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定期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适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防止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清理建议制度,由政府法制机构按法定程序作出处理。
(四)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