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3.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积极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理顺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关系。按照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的要求,规范发展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主要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保证市场监管的公正性、有序性,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加快构建社会信用服务体系,营造公平、有序、健康的市场竞争环境。建立健全预警应急机制,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4.依法界定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在继续完善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同时,加强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根据职权法定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一步推进政府机构改革。按照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行政许可法、
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调整完善政府机构设置,依法核定职责权限和人员编制。加强编制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政府法制部门对政府机构设置职能界定和人员编制核定的审查功能,减少行政机关的职能交叉和重叠,防止职能空白和漏管失控,实现政府职能、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
5.创新行政管理方式。认真贯彻实施
行政许可法,依法减少行政许可项目,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改革行政许可方式。充分运用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管等手段,对经济和社会事务实施管理。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的作用。落实“阳光工程”的要求,协同进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促进政府管理公开、便民、规范和廉洁。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提高政府办事效率,降低行政管理成本,方便人民群众,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6.建立健全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机制。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统筹安排、规范使用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实行规范的部门预算。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完善和规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和津补贴制度,逐步解决同一地区不同行政机关相同职级工作人员收入差距较大的矛盾。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行政机关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库”。严格执行
政府采购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健全和完善集中统一的公共财政体系,确立行政管理成本意识,规范部门预算和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割断行政执法与部门利益的关系。任何行政机关和个人不得向下级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下达收费和罚款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