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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转让、分立、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生育保险责任。
  第十三条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挪用、截留,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地方税务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
  第十四条 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职工工资增长、生育医疗费用水平变化以及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等情况,需对生育保险费率、待遇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作调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参加了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孕产期发生的医疗费用和营养费用补偿(以下称生育待遇)。
  (二)所有参加了生育保险的职工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补偿(以下称计划生育手术待遇)。
  第十六条 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一)生育待遇: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一定的比例一次性支付。其中:
  1.顺产为270%。
  2.难产为320%。
  3.剖腹产为420%。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胎增付规定标准的50%。
  (二)计划生育手术待遇: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一定的比例一次性支付。其中:
  1.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为10%。
  2.皮下埋植术为15%。
  3.流产术为30%。
  4.引产术为120%,其中怀孕满24周以上的按顺产待遇支付。
  5.输精管结扎术为30%。
  6.输卵管结扎术为50%。
  7.输精管复通术为150%。
  8.输卵管复通术为180%。
  自然流产按流产术待遇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参保人自用人单位缴费次月1日起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其中享受生育待遇的,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
  (二)生育时在保,且连续缴费满12个月及以上。
  停保2个月及以上的,其连续缴费时间从再次参保之日起重新起算。
  第十八条 参保人应到具备服务条件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含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指定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下同)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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