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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印发《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印发《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加强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渝国税发[2005]9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和规范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促进我市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健康发展,特制定《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外商

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


  为了加强和规范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促进我市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政策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特点,特制定本意见。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
  企业从事房地产经营业务的,应以其当期销售收入,扣除当期相应准予扣除的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当期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已售房产(已结转为当期销售收入房产)已预征的所得税额+当期预征所得税(未结转为当期销售收入房产已预征的所得税)
  二、销售收入的确认
  (一)企业应以工程项目合格验收之日,或者首笔房地产使用权交付之日,或者办理首笔产权转让手续之日,或者首笔房地产销售收入实现之日较早者为房地产销售开始。企业自房地产销售开始,应根据当期实际房地产销售收入、相关成本费用,计算企业年度实际应纳税额。
  (二)房地产销售收入的确定,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具体可根据销售方式的不同,按以下原则确定:
  1.采取一次全额收取房款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确认销售收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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