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将各项工作落实到基层人民政府,制定本辖区专项行动绩效评估和考核办法,并将其纳入基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考核范围,明确考核指标、实施细则,认真组织落实。
(二)完善部门联动制度
进一步完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及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和通报制度,落实各部门的责任,切实加强部门联动,合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各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坚持联席会议的例会制度,专项行动期间,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例会。针对各阶段环境执法重点工作,研究整合各部门执法资源、提高行政执法整体效能和协调、配合问题。例会要形成会议纪要,由各部门遵照执行。市级部门联系会议成员要扩大到土地矿产资源、建设、市政、公安、交通、规划、林业、园林、农业、水利等部门,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扩大范围。
(三)建立完善挂牌督办制度
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重点督办主城区、三峡库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重大污染案件,电解锰、碳酸锶、土炼焦等区域性连片污染反弹案件,投诉2年内仍没有解决的污染案件,公开查处一批严重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除了本方案要求各地挂牌督办的问题外,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还要确定本地区2005年重点督办的环境污染问题,公开查处3—5个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并组织新闻媒体跟踪报道,定期公布查处情况。
对2003年以来督办的重点环境污染问题整改措施未落实的,一律由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并报全国环保专项整治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对挂牌督办问题逾期未完成的,要追究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四)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各区县(自治县、市)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时,对包庇、袒护违法排污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行政不作为、监管不到位的政府及部门、公务员,国有企业负责人等进行行政责任追究,重点查处一批环境违法大案要案,公开处理一批责任人。坚决纠正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不正之风,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五)严格报告制度,确保信息畅通
各区县(自治县、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确定专人负责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信息管理工作,并通过12369信箱报送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各区县(自治县、市)每周要向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重要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随时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上报,不得瞒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区县(自治县、市)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重点督办问题的进展情况、典型案件的查处情况、环境违法问题的立案和结案情况,以及信息上报情况,定期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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