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提交《2005年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和《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三年工作总结》,于10月10日前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在对各区县(自治县、市)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考核的基础上,开展专项行动总结表彰活动。
五、职责分工
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环境行为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国家规定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设备和产品,并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
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的环境行为进行监察,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环保法制宣传与教育,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政府决定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依法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以防止或减少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各级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的过程中,凡发现生产、销售、进口、使用属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规定的,应及时移交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凡是因为环境违法问题被依法关停的企业,需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向颁证部门移送,需吊销营业执照的向工商部门移送;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移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需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责任的,及时移送监察机关;涉嫌重大环境污染犯罪或者环境监管失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土地矿产资源、建设、市政、公安、交通、规划、林业、园林、农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切实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并做好配合工作。
各级经济、监察、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要责成专人负责移送案件的受理工作,按规定程序办理移交或立案手续,处理结果及时通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专项行动考核制度
市环保局会同市监察局将制定“重庆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从组织领导、案件督办、污染反弹控制、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和部门联动及责任追究等方面对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的专项行动工作进行考核。年底向全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党政一把手考核的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