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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关于重庆市严查企业违法排污行为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对未按规定履行环评报批手续、未批先建的项目,一律责令停止建设,并依法予以处罚。排污单位必须持许可证排放污染物,对未经许可或超过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对被列入清洁生产审核的排污单位,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要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要依法予以罚款。
  (六)对2004年环保专项行动中尚未整治完毕或整改不到位的连片污染问题,由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各区县(自治县、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制定时间表,限期整改到位,属于“十五小”、“新五小”的必须依法取缔关闭;凡再次出现反弹的,由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立案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新出现连片污染反弹的,由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立案查处,分清责任,严肃处理。
  (七)对2004年查处的10个重污染行业违法企业,要组织复查。对整改不到位,环境问题依然突出的,根据情况分别由市、区两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对屡查屡犯的企业,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向社会公布。
  四、实施步骤
  (一)摸底调查阶段(本阶段工作已于3月20日前完成)
  (二)准备动员阶段(3月底至4月25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方案》制订本地区的实施方案,成立相应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进行广泛动员和部署,并将有关情况于4月25日前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自查自纠阶段(4月25日至5月20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重点污染问题和2003年以来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深入检查,对群众举报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在此基础上确定第一批挂牌督办名单。于5月10日前将检查情况和第一批挂牌督办名单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全面整治阶段(5月20日至9月30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检查出的重点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公开查处、曝光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并根据上述要求确定第二批挂牌督办问题。将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第二批挂牌督办问题名单及第一批挂牌督办问题整改情况,于7月10日前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二批挂牌督办问题的整改情况于9月10日前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总结阶段(10月1—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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