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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关于重庆市严查企业违法排污行为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查处重点
  重点对影响群众健康的环境问题,尤其对主城区、三峡库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区域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一)围绕“蓝天行动”工作目标,重点查处主城区范围内的扬尘、燃煤、油烟和汽车尾气污染问题。
  (二)围绕“碧水行动”工作目标,重点查处三峡库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工业废水污染源违法排污和污水处理厂不正常运行问题,尤其是严查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的违法行为。
  (三)围绕“生态行动计划”工作目标,查处矿山开发、交通、能源等基础建设项目开发过程中环保违法行为和自然保护区环境突出问题,以及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问题。
  (四)以强化日常监管为重点,查处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三同时”规定以及排污许可规定的行为;督促主城区电力、冶金等重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五)以解决群众关心的环境问题为重点,查处群众投诉3次以上或投诉后2年内仍没有得到解决的大气污染、危险废物污染和城镇噪声扰民等问题。
  (六)2004年专项行动中查处的尚未整治完毕或整治不到位的连片污染问题。
  (七)2004年专项行动中查处的10个重污染行业(钢铁、电解铝、水泥、电石、炼焦、铁合金、铬盐、电解锰、电镀、造纸)重点排污企业的整改情况。
  三、具体要求
  (一)加大对主城区建筑施工、土地整治、房屋拆迁、市政建设、绿化管护等工地,运输车辆撒漏运输物质和带泥上路,以及工业炉窑、燃煤设施、餐饮油烟的查处力度,对尘(烟)污染控制不力的排污单位和违规车辆由市政府蓝天行动督查组进行督办,一律按照上限处罚。
  (二)对三峡库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工业废水污染源进行拉网式排查,对超标排放或不正当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依法从重处罚;对未按期淘汰的生产线一律关停,并就地销毁生产设施;对没有污染治理设施的,一律关停;对屡查屡犯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三)对2004年查处的不正常运行的污水处理厂,由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区别情况,限期解决。对管网不配套的污水处理厂应在2005年5月前制定具体方案,确保两年内基本解决;对没有按国家政策要求征收污水处理费或污水处理费被挤占、挪用的,2005年10月前必须纠正;对闲置设施,偷排污水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征收超标排污费;对设施建成后故意不正常运行的,要重点检查、督办,公开曝光,并向社会公布名单。所有污水厂都应按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四)对矿产开发、交通、能源等基础建设项目开发过程中的环境违法和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破坏问题,以及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问题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坚决遏制生态恶化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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