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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2005年度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计划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2005年度
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计划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5]4号)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人民政府2005年度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为了保证立法质量,使立法工作更好地适应建设法制国家、法治政府的要求,为老工业基地的振兴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制保障,省政府就该计划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要求:
  一、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各部门要自觉服从大局,坚决摒弃借立法之机牟取部门权力和利益的倾向。要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促进吉林老工业基地振兴,加快工业省、科教省、生态省建设的立法项目作为重点,优先安排,同时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立法。
  二、认真执行《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等项目。规范立法程序,推进立法的民主化进程,对依法需要组织听证,或需要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均应依法办理,使立法工作更好地体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继续实行立法工作者、专业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坚持并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积极探索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严格执行设定行政许可听取意见制度和说明理由制度,对拟设定的行政许可,应广泛听取意见,并说明设定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听取意见的情况。今后,除遇有应急性、阶段性的事项需要设立临时性行政许可项目外,省政府规章一般不再设定行政许可。
  三、从实际出发,体现本省特色。属于实施性的立法项目,不要照抄照搬国家法律、法规条文,体现可操作性和针对性,使其能够真正起到协调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解决实际问题的作用。
  四、集中力量做好起草工作。担负起草任务的部门要抓紧进行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起草和调研论证工作。对有分歧的问题,积极沟通,力求把分歧意见解决在起草阶段。为了更好地发挥政府了解情况、便于协调解决部门争议的优势,今后,凡是涉及行政管理方面的立法,各部门应将草案报送省政府法制办,以省政府议案的方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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