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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成品油经营资质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5、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及复印件;
  6、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7、与中石油或中石化“两大集团”签订的重组协议及复印件;
  8、审核部门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二)审核程序
  1、申报企业到北京市商务局领取或从网站下载(www.bjmbc.gov.cn)《北京市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资质年度审核表》,按规定填写完整后与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报市商务局。
  2、市商务局审查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依据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及公安消防、安全、质监、环保、工商、税务、物价等政府职能部门的反馈意见对申报企业的经营资质进行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在年审合格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加盖“北京市石油成品油经营资质年审合格专用章”,通知年审合格的企业领回《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副本)。
  (三)对年审不合格的成品油批发企业限期整改,当年度内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企业,报国家商务部核准后暂停成品油经营资格、保留经营资质,停止经营活动,继续整改;对成品油批发企业歇业或终止经营的,以及未按时参加年审、需要保留经营资质的企业,报请商务部核准后,在当年年底前办理经营资格暂停或注销登记,停止经营活动。被取消成品油经营资质的企业要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对无特殊原因当年未参加年审,也未办理暂停经营资格、保留经营资质的成品油批发企业,由市商务局报请商务部吊销《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第二十三条 成品油专项用油企业的年度审核
  (一)成品油专项用油企业年审需提交的材料
  1、填写有效的《北京市成品油专项用油企业经营资质年度审核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及复印件;
  4、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5、国家批准的专项用油户有关证明及复印件;
  6、专项用油企业油品年度分配计划、分配途径、油品用途的相关证明和文字说明及复印件;
  7、专项用油管理制度;
  8、审核部门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二)审核程序
  1、申报企业到北京市商务局或从北京市商务局网站下载(www.bjmbc.gov.cn)《北京市成品油专项用油企业经营资质年度审核表》,按规定填写完整后与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报市商务局。
  2、市商务局审查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依据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及公安消防、安全、质监、环保、工商、税务、物价等政府职能部门的反馈意见对申报企业的经营资质进行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在年审合格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加盖“北京市石油成品油经营资质年审合格专用章”,通知年审合格的企业领回《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副本)。
  (三)对年审不合格的成品油专项用油企业限期整改,当年度内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企业,报国家商务部核准后暂停成品油经营资格、保留经营资质,停止经营活动,继续整改;对成品油专项用油企业歇业或终止经营的,以及未按时参加年审,需要保留经营资质的企业,报请商务部核准后,在当年年底前办理经营资格暂停或注销登记,停止经营活动。被取消成品油经营资质的企业要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对无特殊原因当年未参加年审,也未办理暂停经营资格、保留经营资质的成品油专项用油企业,由市商务局报请商务部吊销《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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