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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成品油经营资质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七)无特殊原因当年未参加年审,也未办理暂停经营资格、保留经营资质的企业,由市商务局吊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被吊销成品油经营资质的企业要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 成品油仓储企业的年度审核
  (一)成品油仓储企业年审需提交的材料
  1、填写有效的《北京市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资质年度审核表》;
  2、拥有全资或控股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的证明或协议及复印件;
  3、具有接卸成品油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设施的证明及复印件;
  4、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5、市商务局核发的《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及复印件;
  6、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7、审核部门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二)审核程序
  1、申报企业到所在区(县)商务局领取或从北京市商务局网站下载(www.bjmbc.gov.cn)《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资质年度审核表》,按规定填写完整后与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报所在区(县)商务局。
  2、各区(县)商务局审查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依据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及公安消防、安全、质监、环保、工商、税务、物价等政府职能部门的反馈意见对申报企业经营资质进行审核,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在经营资质年度审核表上签署年审意见后报市商务局。
  3、市商务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复审,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在年审合格企业的《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加盖“北京市石油成品油经营资质年审合格专用章”,通知年审合格的企业领回《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副本)。
  (三)对未按时参加年审的成品油仓储企业,在集中年审期结束后,停止成品油经营活动;对年审不合格的成品油仓储企业,从通知不合格之日起停止成品油经营活动,并限期整改;对成品油仓储企业歇业或终止经营的,以及未按时参加年审、需要保留经营资质的企业,自停止经营之日起,最迟不超过当年12月31日到市商务局办理经营资格暂停或注销手续。
  (四)无特殊原因当年未参加年审,也未办理暂停经营资格、保留经营资质的企业,由市商务局吊销《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被吊销成品油经营资质的企业要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 成品油批发企业的年度审核
  (一)成品油批发企业年审需提交的材料
  1、填写有效的《北京市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资质年度审核表》;
  2、拥有全资或控股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的证明或协议及复印件;
  3、具有接卸成品油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设施的证明及复印件;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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