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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成品油经营资质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事项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1、填写有效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2、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变更企业名称,需提供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需提供本企业、上级主管单位出具同意变更的证明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5、变更注册地址,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物理地址没有变化的证明(如果物理地址发生变化,按照新建手续审批);
  6、变更后的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7、审核部门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二)审核程序
  1、申请变更《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企业到北京市商务局领取或从北京市商务局网站下载(www.bjmbc.gov.cn)《<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按规定填写完整后与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报市商务局。
  2、市商务局收到成品油批发企业事项变更的申请后,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审核企业申请变更的理由和审查需提交的材料,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同意变更的成品油批发企业填写《变更<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的通知书》,连同原批准证书一并报商务部终审,由商务部换发变更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商务部批准变更后,申请变更的企业到市商务局领取变更后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第六章 成品油流通企业经营资质年度审核

  第十七条 为加强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保证成品油流通市场正常运行,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和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4]第23号令)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对我市成品油流通企业经营资质进行年度审核。
  第十八条 市商务局、各区(县)商务局负责对本市成品油零售、仓储企业经营资质的年审工作;市商务局负责对本市成品油批发、专项用油企业经营资质的年审工作。
  第十九条 市公安消防、安全、质监、环保、工商、税务、物价、气象等政府职能部门及行业协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并在每年度的4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成品油经营企业违法违规情况及年审建议反馈至市商务局。
  第二十条 成品油零售企业年审
  (一)加油站经营企业年度审核需要提交的材料:
  1、填写有效的《北京市加油站经营资质年度审核表》;
  2、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市商务局核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及复印件;
  4、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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