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具备接卸成品油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设施的证明及复印件;
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发的储油设施(油库)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及复印件;
5、北京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储油设施(油库)《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复印件;
6、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核发的储油设施(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复印件;
7、消防部门核发的《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及复印件;
8、北京市、区(县)环保局核发的《关于同意XXX油库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的批复》(或《关于同意XXX油库项目试运行的函》)及复印件;
9、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10、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检定合格的《检定证书》、加油站计量监督员和加油员上岗证及复印件;
11、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12、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及复印件;
13、审核部门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二)审核程序
1、申报企业到所在区(县)商务局领取或从北京市商务局网站下载(www.bjmbc.gov.cn)《北京市新建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资质审核表》,按规定填写完整后与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报所在区(县)商务局。
2、各区(县)商务局收到申报企业的申请后,依据《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在《北京市新建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资质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市商务局。
3、市商务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企业经营资质的最终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颁发《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申报企业持《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在办理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对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人,不得开展成品油经营活动,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不得向其供油。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通知申请人。
第四章 对内加油站申请对外经营资质的审核
第十一条 本市非经营性质的内部供油的加油站(点)申请对外经营、只供应柴油或煤油的农村加油点改建为对车辆供油的加油站,按照新建加油站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办理对外经营手续。
第十二条 本市对内加油站申请对外经营的加油站需填写《北京市对内加油站申请对外经营资质审核表》。
第十三条 为防止盲目扩大规模,本市加油站改建、迁建、扩建,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违者要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成品油经营企业批准证书事项变更的审核
第十四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事项变更的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