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市商务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企业经营资质的最终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申报企业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在办理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对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人,不得开展成品油经营活动,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不得向其供油。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新设加油站管理公司经营资质的审核
(一)新设加油站管理公司资质审核需提交的材料:
1、填写有效的《北京市新设加油站管理公司经营资质审核表》;
2、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4、管理公司所属加油站年审“需要提交的材料”规定的内容;
5、审核部门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二)审核程序
1、申报企业到所在区(县)商务局领取《北京市新设加油站管理公司经营资质审核表》或从北京市商务局网站下载(www.bjmbc.gov.cn),按规定填写完整后与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报所在区(县)商务局。
2、各区(县)商务局收到申报企业的申请后,依据《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在《北京市新设加油站管理公司经营资质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将初步审核意见及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市商务局。
3、市商务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企业经营资质的最终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申报企业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在办理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对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人,不得开展成品油经营活动,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不得向其供油。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通知申请人。
第三章 新建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资质的审核
第九条 审核依据:对新建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资质的审核,根据商务部《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4]第23号令)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第十条 新设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资质的审核
(一)新建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资质审核需提交的材料:
1、填写有效的《北京市新建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资质审核表》;
2、拥有全资或控股的、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的证明或协议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