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成品油经营资质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资质审核包括新建成品油零售企业的经营资质审核、新建成品油仓储企业的经营资质审核、对内加油站申请对外经营的资质审核及成品油经营企业变更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审核;成品油批发、仓储、专项用油、零售企业的经营资质年度审核(以下简称年审)。
  新建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资质审核的具体办法按照商务部[2004]第8号令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 市商务局、各区(县)商务局具体负责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资质审核工作。市商务局具有追究区(县)商务局责任的权利。
  第四条 在成品油经营企业资质审核及年审过程中,任何单位不得向企业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如有发生,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

第二章 新建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质的审核

  第六条 审核依据:对新建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质的审核,根据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4]第23号令)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第七条 新建加油站经营企业资质的审核
  (一)新建加油站经营资质审核需提交的材料:
  1、填写有效的《北京市新建加油站经营资质审核表》;
  2、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发的加油站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及复印件;
  3、北京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复印件;
  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复印件;
  5、消防部门核发的《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及复印件;
  6、北京市、区(县)环保局核发的《关于同意XXX加油站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的批复》(或《关于同意XXX加油站项目试运行的函》)及复印件;
  7、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8、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检定合格的《检定证书》、加油站计量监督员和加油员上岗证及复印件;
  9、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10、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及复印件;
  11、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定的供油协议及复印件;
  12、外商投资加油站经营企业还需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复印件;
  13、审核部门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二)审核程序
  1、申报企业到所在区(县)商务局领取或从北京市商务局网站下载(www.bjmbc.gov.cn)《北京市新建加油站经营资质审核表》,按规定填写完整后与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报所在区(县)商务局。
  2、各区(县)商务局收到申报企业的申请后,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在《北京市新建加油站经营资质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市商务局。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