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成品油经营资质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商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我市成品油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严肃成品油经营企业市场准入规定,保障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商务部《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4]第23号令)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北京市成品油经营资质审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区(县)商务部门要依据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严格执行《北京市成品油经营资质审核暂行办法》,做好成品油经营资质审核和年审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淘汰不合格企业,严把成品油经营资质审核和年审关,规范我市成品油市场流通秩序。
进一步加强综合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强行业监督与综合执法力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安全生产、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环保、物价、气象等执法部门,要依法加大对成品油市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成品油流通领域中无证无照经营、偷逃税收、走私贩私、缺斤短两、掺杂使假,经营非标产品、不合格产品和不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进行销售等违法经营行为。
附:《北京市成品油经营资质审核暂行办法》
二00五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
北京市成品油经营资质审核暂行办法
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经营秩序,严格市场准入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国家经贸委、
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严格控制新建加油站问题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1]54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8号)、国家经贸委《
关于做好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传[2002]20号)、商务部《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4]第23号令)、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防御雷电灾害若干规定》([2002]第102号令)、中国气象局关于《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05]第11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有关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市成品油批发、仓储、专项用油和零售企业的经营资质审核工作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