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完善行政执法工作标准、程序和相应的责任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杜绝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公平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有任何歧视行为。
第三十二条 强化社会监督。市、县两级要成立优化发展环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机关,由纠风办、行政效能监察、执法检查等部门统一整合建立,以加强监督职能。同时,市、县两级都要设立“发展环境投诉举报中心”,同优化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对被举报存在损害优化发展环境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窗口单位的工作人员实行“一次查实待岗”制度,待岗期间要参加学习培训,待岗培训由所在单位负责执行,培训期满后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重新安排上岗,考核不合格的延长待岗培训三个月,延长待岗期间后仍不符合上岗条件或单位另行安排本人拒不服从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实行发展环境首长负责制。各地、各部门每年要制定优化发展环境工作计划,列入本地、本部门工作重要议程,常抓不懈,抓出实效。将政府部门的工作作风、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作为评选政绩突出单位的主要内容。每年年终各单位的主要领导要向本级优化发展环境领导小组汇报一年来优化发展环境的情况,并写出专题报告;领导小组要根据汇报情况和所掌握的情况进行评比,对在优化发展环境建设中做得好的单位要进行表彰,对存在损害发展环境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产生严重后果的单位取消年终评先资格。
第三十四条 市纪委、监察局要发挥职能优势,加大对损害发展环境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反本规定并损害发展环境的行为要严格按照《河北省影响机关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我市下发的《关于优化发展环境若干纪律的暂行规定》、《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公务不作为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追究责任。同时要制定落实本规定的具体措施并狠抓落实,对损害发展环境的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直有关部门要在三个月内制定落实本规定的具体实施细则报优化发展环境办公室备案,并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