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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唐山市委、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规定

六、规范执法、司法行为,优化法治环境

  第二十六条 司法、执法机关办理涉企案件既要坚持依法办案,又要注重社会效果,切实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对涉及企业的案件,一般要进行初查。在初查时,要尽可能采取秘密调查、小范围调查方法,防止引起不必要的紧张和思想波动;在办理案件中,不轻易查封、冻结企业账目和银行账户,对必须查封、冻结企业账目和银行账户的,要按标的额查封,并快查快结,按规定及时解冻或返还。不中断企业的指挥系统和生产经营,自觉维护企业的声誉和品牌。对经营困难的企业暂时无法缴纳的一些费用,如不是恶意拖欠,应尽量协调解决,一般不要采取法律手段。凡违法违规办案,扰乱企业正常生产秩序的,一经发现或举报,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及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实行社会治安责任追究制,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强化服务意识,大力整治企业周边地区治安秩序,严厉打击干扰破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保护各类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企业经营者合法财产和人身安全,所辖区域如因工作不力出现涉黑及重大治安案件,追究主管负责人直至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实行审务公开,强化审限管理。凡涉企案件均应在审限内审结,杜绝司法活动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本位主义,公平、公正地对待本地当事人和外来投资者。对具体案件的办理时限,按照中共河北省委冀字〖2004〗1号《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委政法委〈关于政法机关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良好环境的决定〉的通知》第17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严禁政法干警在企业入股和兼职;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占用企业交通、通讯工具,或以任何名义吃拿卡要、侵占企业财物;严禁超越职权查处经济犯罪案件或办理经济纠纷案件。政法部门人员受到控告和检举的,相关单位和被举报人要在10日内作出说明,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强化监督,落实责任

  第三十条 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各级各部门都要制定科学、量化、操作性强的绩效考评办法,并把绩效考评与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述职等结合起来,把考核结果作为机关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要强化责任追究,严格执行《河北省影响机关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影响机关效能建设、造成不良影响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和工作制度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严肃追究责任;对影响机关效能建设的违规违纪典型案件,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进行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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